健保是如何計算?
公司10/20退出 非自願離職 11/7申請自費入健保11月-95/4月 健保開始生效 政府保障非自願離職6個月現在收到5月份要繳的健保費請問 當時我11/7自費入健保 不就在保障時有重複?健保局的小姐直跟我說 當時是繳10月份的那不是....很不公平
勞保和健保的計費起始點不一樣
勞保是以日為單位
也就是雇主從哪一日幫你加保(退保)
就從那一日起開始計費(終止)
健保以月為單位
雇主在當月的任何一日辦轉出
轉出單位當月整個月的健保
健保局即不予計費。
例:94/10/20轉出
公司94/10整個月的健保
健保局即不予計費。
雇主在當月的任何一日辦轉入
轉入單位當月要計收整個月的健保
並於次月底前繳付健保局。
例:95/5/15你到新公司上班
新公司即應幫你加保
並計收95/5月整個月的健保。
你以第六類自費身分的保費就只計收到95/4/30。
舊公司94/10/20退出
公司94/10月份整個月的健保費就不應該代扣
如果公司扣了
你應該向公司申請要回。
如果你在舊工作與新工作之間
沒有即時銜接上
這段期間是要以第六類地區人口投保的
也就是你從94/10/1起就要以自費身分計算保費。
如果是健保局重覆收了
可依下列條款向健保局(保險人)申請退回
不過依你的情況
要先查明是不是公司多扣了你94/10的健保自付額
而健保局並未實際收到
如果是公司多扣
你應該向該公司申請退回
而不是向健保局要。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
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計繳保險費。
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
經保險人審查屬實後
於計算次月保險費時
一併結算。
95/5收到的保費繳款單
是繳95/4的健保費
原因如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每月份應該繳納的保險費
要在次月底前收繳;如果不能在期限內繳納的話
可以寬限十五天。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果在寬限期屆滿前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話
每超過一天必須加收百分之零點一的滯納金
最多加徵到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
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是以月計算的所以
你10/20退出
公司不可以把你扣健保費也就是10月份的健保需你自行加入自行繳費除非你是當月加入當月退出...要不
你就得交10月份的健保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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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130322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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