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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高車禍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肇事紀錄
我在97/9
在中山高的泰山、林口路段
因為前方車輛行駛於內車道
為了閃避狗
而急速煞車導致車輛(第一台車)迴轉180度撞上中央分隔島
後方車輛(第二台車)也緊急煞車停住
第三台車(我)因為車速過快(內線道不得低於80)又是3.5噸車輛
煞車不及而撞上第二台車輛。
後來國道警察也來處理、拖吊
到了國道高速公路的泰山分駐所(位於泰山收費站旁)做筆錄
於是被警方認定為保持安全距離
開了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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